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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2025)桂0923执966号之二>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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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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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 |
覃义飞,冯贤清 |
房屋 |
450923100028GB00760F00010001 |
博白镇南城路A21-005号 |
2012008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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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 |
覃义飞 |
土地 |
450923100028GB00760W00000000 |
博白镇城南开发区B11栋005号 |
博国用(2012)字第016005号 |
公告单位:博白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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