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博白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19日 |
| 标 题:博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白国家基本 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2025—2035年)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2025〕8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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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5—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博白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5—2035年)
目 录
第一条 规划指导思想
第二条 规划依据
第三条 规划年限
第四条 规划范围
第五条 台站简介
第六条 场地现状与规划衔接
第七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控制界限的划定与控制要求
第八条 气象探测保护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九条 附则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附表4
附图1
附图2
附图3
附图4
附图5
附图6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文件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准绳,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的要求,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促进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5.《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7.《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
8.《气象观测站新建迁移和撤销管理规定》(气发〔2020〕50号)
9.《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18年修正)
10.《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1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年修正)
12.《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
2014)
13.《地面气象自动观测规范(第一版)》(中国气象局2019年)
14.《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
15.《博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6.其他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规划年限为2025—2035年。
以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为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博白镇人民北路牛肉岭(北纬22°17′53″,东经109°59′24″,观测场海拔高度86.1米),是我县唯一一个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该站始建于1956年11月,历经1次搬迁,现址于2010年1月建设完成并正式投入业务运行,观测业务项目有:云、能见度、天气现象、气压、空气温度和湿度、风向和风速、降水、日照、地面温度(含草温)、浅层和深层地温、雪深等。该站对监测博白县天气气候变化、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起到关键的基础性作用。
一、场地现状分析
(一)气象观测场现状
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博白镇人民北路牛肉岭,海拔为86.1米,根据现场勘测观测场的北面、西面为居民用住宅区,东面、南面均为林地,1000米范围内未见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500米范围内未见设置有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对气象探测环境暂时没有造成影响。
此外,城市通道未经过场地,无电磁场干扰。总体而言,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良好。因此,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楼房建设需制定专项规划,以确保不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影响,永久保持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状态,确保气象资料的准确性。
(二)地平面遮蔽和人为障碍物情况
观测场四周可视范围内地面观测场四周全景照片
(测量地点:观测场中心距地1.5米高处)

二、规划衔接
1.《博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完全覆盖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具体用地范围,但未针对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提出特殊控制要求。因此划定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控制界限对《博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无冲突性影响。今后在该控制界限内的建设项目报批过程中应执行本规划建筑要求。

一、气象探测环境的定义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二、气象探测环境的总体要求
1.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
2.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3.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4.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5.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m、其他方向2000m,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6.观测场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7.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三、规划保护区范围的划定与控制要求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确定以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设置保护区。并明确保护区范围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三线位置。三线:本体界线、建设保护范围界线、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一)本体界线
1.界线划定
气象观测场本体25m×25m范围。
2.主要控制
观测场本体界线范围内不准建设任何与观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栽种植物、作物。
(二)建设保护范围界线
1.界线划定
根据观测场自身的级别、相关规划确定保护范围界线,规划为观测场本体界线外移50米。
2.主要控制
(1)不准有危害观测场本体安全的钻探、爆破以及堆放危险物品等危害到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2)不准建与观测场无关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3)观测场围栏四周50米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植物。
(三)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1.界线划定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条例要求,规划气象站观测环境建设控制地带为观测场围栏外移50—1000米空间范围内。
2.主要控制
(1)禁止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详见附表2);
(2)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禁止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禁止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
(6)禁止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7)保护范围内高于观测场地平面1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作物等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8)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此范围不受1000米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9)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①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②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③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④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10)气象站保护区范围建筑物、构筑物允许修建的高度,应满足附表1和附表2。
一、气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
县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我县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重要气象设施的政府投资和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自然资源、城乡规划部门主要负责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及其用地的审批;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各类排污口的设置审查。县气象局还需要将本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备案。
各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以本规划为主要依据,并应当事先征得建设规划部门、县气象局的同意,未经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1.本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在建设前必须将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2.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当加以重视和政策扶持,将探测环境的保护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3.在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4.本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县气象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5.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如要迁移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
迁移的气象台站经批准、决定迁移的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如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由受理申请的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6.若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和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决定迁移气象台站;应当保证气象台站迁移用地,并承担迁移、建设费用。县人民政府承担迁移、建设费用后,可以向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责任人追偿。
本规划由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博白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备注:
该保护标准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制定;
“高度”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等高出地面气象观测场地平面以上的高度;
“障碍物”指建筑物、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备注:
日出方向64.5°至114.5°,日落方向244.5°至294.5°;
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站的拔海高度为86.1米。

h1=d·tanβ=d·tan5;
h2=h1+86.1;
日出方向64.5°至 114.5°,日落方向244.5°至294.5°;
d-观测场围栏与障碍物最近点水平距离;
β-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
h1-与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海拔(86.1 米)同一水平面的建筑限高;
h2-以黄海高程+0.0米为水平面的建筑限高。

h1=d·a=(1/10)d;
h2=h1+86.1;
d-观测场围栏与障碍物最近点水平距离;
a-观测场周围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禁止超过距观测场距离的1/10;
h1-与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海拔(86.1米)同一水平面的建筑限高;
h2-以黄海高程+0.0米为水平面的建筑限高。
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在《博白县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心城区
远景规划图的位置

博白国家基本气象站在博白县中心城区
卫星图里的位置

土地利用现状图

土地利用规划图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图

建筑高度控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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