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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6年01月31日
标  题: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博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2026〕1号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3日

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博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6-02-03 17:08     来源: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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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经博白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博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

2.2 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3 镇组织指挥机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县应急响应

5.1 四级应急响应

5.2 三级应急响应

5.3 二级应急响应

5.4 一级应急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审批与衔接

8.3 责任与奖惩

8.4 预案管理

8.5 预案实施时间

自然灾害救助常用联系电话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加强县委、县政府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县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玉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灾民的转移安置和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等应急救助工作。当与本县毗邻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本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

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应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本县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县际交流与合作;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安应委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安应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1县安应委会组成成员

主  任:县委书记,县长

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负责县安应委会日常工作)

县委办公室主任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县委统战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团县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气象局、博白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统计局、博白水文中心站、县地震监测服务中心、博白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博白中队、中国移动博白分公司、中国联通博白分公司、中国电信博白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博白办事处、博白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白供电局、博白公路养护中心、广西交通投资集团玉林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县红十字会、博白县工商业联合会、各保险公司等部门各1名负责人。

2.1.2县安应委会组成成员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安应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县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救灾准备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协调驻博部队加强应急演练并参加抢险救灾;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委统战部:联系港、澳、台及海外代表人士,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县相关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以及应急知识公益宣传;灾难事件发生后,按照“时、度、效”要求,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管控舆论。

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团县委:负责动员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主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县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做好灾区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制造灾区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犯罪人员。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统计相关部门报送的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抢险救援、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协调应急救援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牵头组织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现场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承担县安应委会日常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落实山洪灾害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配合开展江河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承担台风防御期间水利工程调度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及时统计报送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水利救灾资金支持,组织做好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避险演练;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早期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检验及防治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林业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负责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工作,在自然灾害需动用粮油时,负责做好储备粮油等调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县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化项目建设及关键技术的应用。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以及畜牧和渔业养殖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组织作业渔船人员上岸避险;及时分配县级农业救灾资金,指导灾区采取抢种补种、畜禽种苗补栏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推广和知识宣传;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受灾镇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报送本部门管理设施损失情况;协助制定城乡防灾减灾规划,支持开展城乡住房、供水、供气等防灾减灾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房源安置转移群众;指导灾区供水和供气等工程重建;保障转移群众用水用气。

县交通运输局:优先抢通管辖范围内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受阻的农村公路水路基础设施,重点保障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公路畅通;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工具;及时统计报告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全县农村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保障生活物资的调运。

博白公路养护中心:优先抢通管辖范围内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受阻的国省干线公路基础设施,重点保障管辖范围内的国省干线公路畅通;及时统计报告全县国省干线公路因灾毁损情况;负责全县国省干线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玉林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优先抢通管辖范围内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受阻的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及时统计报告全县高速公路因灾毁损情况;负责全县高速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灾区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指导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

县民政局:督促指导各镇依申请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组织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指导福利院、敬老院等民政重点服务机构防灾减灾宣传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各类学校防灾减灾知识技能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县教育部门受灾情况,指导做好学校灾后维修或重建工作。

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生活物资保供企业,落实全县生活物资市场保供工作,协助县域生活物资调拨工作。负责民用船舶制造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含储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管的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上报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受灾情况;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各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联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广播电视行业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维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做好重要时间节点气象保障服务。

博白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和污染源排查,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协助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园、广场的公共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负责全面排查城区市政道路排水管网运行情况,及时疏通积水点和清理城市道路、桥梁等,确保城市道路安全通畅;负责抢险和恢复受灾城区路面、桥梁、照明等市政设施工作;统计报告城区市政设施受灾情况。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因灾涉法涉诉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县安应委会部署,组织退役军人组成抢险救灾志愿队,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根据工作职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博白水文中心站:负责对水情、汛情监测预报和服务工作,及时提出防御措施;组织实施水情、汛情灾害应急预案,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县地震监测服务中心:负责地震速报、震情会商评估和趋势研判,提出抗震救灾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和措施建议;对震情进行跟踪监测,负责震情信息通报、公告和新闻发布内容的制定;参与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灾害、烈度调查和损失评估,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协助做好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

博白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中国移动博白分公司、中国联通博白分公司、中国电信博白分公司:协助县安应委会关于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减灾宣传信息手机群发工作;及时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及时调配应急通信设施设备等,确保灾区通信畅通;收集、统计通信设施设备损失情况。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博白办事处:负责协助政府部门及时恢复本公司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

博白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县城抢修因灾损毁的供水设施,保障管辖区域供水安全。

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白供电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敏感用户、重要用户电力供应,保障转移群众用电。

县红十字会:依法负责开展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捐赠款物,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

博白县工商业联合会:动员和组织会员企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引导企业开展自救互救,协助恢复生产经营秩序。

各保险公司:积极宣传、动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参加保险工作,灾情发生后,按有关保险条款规定,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2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县安应委会下设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应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镇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助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县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镇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县安应委会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专项指挥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灾情初报工作和物资接收点管理工作等具体职责。

3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局、水利局、水文中心站、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地震监测服务中心等部门及时向县安应委会办公室和县安应委成员单位报告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安应委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镇、村(社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措施,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准备,必要时提前开放。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负责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县安应委会办公室向县安应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向社会发布救助响应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信息报告与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和涉灾部门(行业)、镇人民政府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全县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和县安应委会成员单位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镇人民政府及县安应委会成员相关重点涉灾部门(行业)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安应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对造成本县行政区域内人员死亡(含失联)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各有关部门需在灾害发生之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至县安应委会。对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作物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收集相关成员单位上报数据后,统计好第一时间上报县安应委会及市应急管理局。

4.1.4灾情信息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5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联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6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县安应委会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7启动应急响应后,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统计调查制度》及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至县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8对于干旱灾害,各镇、各涉灾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给县应急管理局;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9县安应委会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县安应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2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安应委会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融媒体中心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安应委会应当及时向社会持续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并向县安应委会成员单位通报;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县安应委会成员单位通报。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县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设定为四个等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一级响应由县安应委会主任组织、领导,二级响应由县安应委会副主任组织协调,三级、四级响应由县安应委办主任组织协调。县安应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

5.1四级应急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含失联);

(2)紧急转移安置及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2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及缺水等生活困难1万人以上,及3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县安应委会办公室经会商研判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应委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安应委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安应委会副主任、县安应委会主任报告。

5.1.3响应措施

县安应委会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应委会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安应委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镇人民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3)受灾镇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第一时间上报县安应委会办公室。

(4)根据受灾镇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由县应急管理局汇总报县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上级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县安应委会办公室视情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根据灾区请求,县安应委会办公室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赴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受灾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安应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三级应急响应

5.2.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联);

(2)紧急转移安置及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及缺水等生活困难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较多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中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县安应委会办公室经会商研判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应委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安应委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安应委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安应委会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县安应委会副主任、县安应委会办主任指导受灾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应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应委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人民政府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2)县安应委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受灾镇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第一时间上报县安应委会办公室。

(4)根据灾区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由县应急管理局汇总报县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上级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县安应委会办公室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根据灾区请求,县安应委办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赴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受灾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各保险公司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工作。

(7)县委社会工作部、团县委等相关单位协调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受灾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第一时间上报县安应委会办公室。

(9)县安应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二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失联);

(2)紧急转移安置及需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及缺水等生活困难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县安应委会认为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应委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安应委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安应委会副主任报县安应委会主任决定。

5.3.3响应措施

县安应委会主任组织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应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县安应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受灾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参加,落实上级关于救助决策部署,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工作组。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或以县安应委会名义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及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安应委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安应委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和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县安应委会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安应委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镇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由县应急管理局汇总报县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上级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县安应委会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上级部门申请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

(5)投入救灾力量。县安应委会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赴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衔接驻博部队、武警博白中队等有关单位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助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团县委等相关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做好救灾保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工作,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灾区商品质量监督。博白生态环境局开展受灾地区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各保险公司做好灾区保险理赔。

(7)启动救灾捐赠。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受灾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第一时间上报县安应委会办公室。

(10)县安应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安应委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5.4一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含失联);

(2)紧急转移安置及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及缺水等生活困难10万人以上;

(5)县委、县人民政府认为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应委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安应委会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县安应委会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应委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县安应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受灾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参加,落实上级关于救助决策部署,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工作组。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或以县安应委会名义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及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安应委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安应委会办公室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要支持的事项。县安应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安应委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由县应急管理局汇总报县财政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安应委会办公室迅速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向上级财政部门、上级应急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上级部门申请基础设施应急恢复资金。

(5)投入救灾力量。县安应委会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赴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援救灾工作,衔接驻博部队、武警博白中队等有关单位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团县委等相关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受灾镇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各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县教育局指导各镇做好灾后学校重建及秩序恢复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城乡房屋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设施修复、水利工程调水、蓄滞洪区运用及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等工作;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白供电局全力做好电力供应保障;通信运营部门做好应急通信保障与公用通信网络的抢险抢修和恢复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博白生态环境局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受灾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第一时间上报县安应委会办公室。

(13)县安应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安应委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局报告。

5.5启动条件调整

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本县防汛防台风、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县安应委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灾情达到本预案规定启动条件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向相关镇通报。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安应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镇根据受灾基础台账,及时组织摸排核实,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信息第一时间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将其纳入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安应委会办公室指导受灾镇开展过渡期救助工作,受灾镇负责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和资金需求,第一时间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县财政事权划分规定落实救助资金,并视情向上级部门申请救助资金。

6.1.3未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受灾人员确需过渡期生活救助的,受灾镇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开展救助工作,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县财政事权划分规定落实救助资金。

6.1.4根据受灾镇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由县应急管理局汇总报县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受灾镇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5县安应委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检查受灾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冬春救助

6.2.1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安应委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抓好落实。

6.2.2各镇、各有关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等信息,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6.2.3各镇、各有关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上报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4根据灾情特点和群众受灾情况,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及时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必要时,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灾害救助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

6.2.5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各镇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等相关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2倒损住房重建救助工作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组织实施,确保公开公平。

6.3.3县财政局根据属地为主原则将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地区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积极申请上级补助资金。

6.3.4县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负责因灾倒损住房重建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指导镇和村(社区)组织做好资金发放公示工作,公示信息应包含救助对象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补助金额等信息。

6.3.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镇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6各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金融支持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银发〔2023〕170号)要求,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最大限度简化理赔流程和手续,开辟绿色通道,科学调配人力物力,切实做到能赔快赔、应赔尽赔、合理预赔。针对道路、通信、水电燃气、水利设施等民生工程,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县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

7.1.2县人民政府有拟定、编制规划职能的各部门和单位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其拟定、编制的总体、专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费和通讯补助等经费按需纳入财政预算。

7.1.3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上级财政专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额度、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4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2物资保障

7.2.1 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规划、建设县、镇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健全县、镇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人民政府各涉灾部门和因灾交通容易中断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点)。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县、镇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和自治区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辖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灾害救助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灾害救助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受灾镇要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治疗。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县安应委会及镇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7.2.4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健全公路应急运输保障体系,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探索大型物流和仓储企业参与机制,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促进政府和社会物流有效衔接,提升应急物资运送能力。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信息通信畅通。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必要时,按照应急短信发布流程发送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短信。

7.3.2根据上级部署加强全县灾情管理信息化建设,指导镇使用灾情管理系统,确保灾情信息及时统计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备,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县安应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人民政府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动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通过政府组织评估、指定等方式,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7.4.3灾情发生后,镇人民政府视情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县人民政府协调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救灾救助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援救灾能力。县安应委会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自然灾害救援救灾工作;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援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县应急管理局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县民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做好有关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履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支持相关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依法成立;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在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时应接受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民政、工会、妇联、团委等单位在重大灾害救助方面要充分发挥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作用。需要开展重大灾害救助时,民政、工会、妇联、团委等单位要充分发挥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7.6.2县安应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根据灾情及时启动现场协调机制,向社会发布灾区救助需求信息;会同镇人民政府或镇专项指挥机构掌握处理救援救助信息,为社会应急力量参加救助行动提供信息咨询、报备统计、任务管理、装备物资补充协调、救援和撤离灾区保障等支持,确保自然灾害救助秩序。

7.6.3县安应委会办公室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救助等工作中要挖掘优秀社会应急力量,对政治素质过硬、组织基础扎实、现实表现良好、工作实绩突出的,利用多种方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7.6.4县民政局统筹安排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所接收的、捐赠人未明确指定使用意向的款物,应由该社会组织依据相关规定,将其应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县纪委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7.6.5县安应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应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县人民政府组织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共享共用,提升单一灾种和多灾种耦合的灾害监测、风险评估、趋势预判、预测预警、损失评估等全过程的灾害研判能力。推动普查成果纳入县镇应急指挥平台,为应急救援提供科学的避险转移、抢险救援力量调配、资源调度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军警民协同等支撑,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上级部署,统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更新。

7.8宣传和培训

县安应委会办公室会同县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全县灾害救助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村(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村(社区)建设。各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1.1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雷击、风雹、低温冷冻、寒潮、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1.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审批与衔接

8.2.1本预案是为遭受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灾民的转移安置和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等应急救助工作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衔接《博白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博白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当遭受某一类型自然灾害,按该类型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县内应急处置工作,灾情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8.2.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3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

8.3责任与奖惩

各部门、各镇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预案管理

8.4.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县安应委会名义印发。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评估,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8.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4.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8.4.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8.4.5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8.4.6本预案由县安应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博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1年)同时废止。

            自然灾害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常用联系电话

序号

部门

主要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

1

县委办公室

办公室

8222258

2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室

8222036

3

县人民武装部

办公室

8233320

4

县委宣传部

办公室

8222062

5

县委社会工作部

办公室

8330036

6

团县委

办公室

8223751

7

县公安局

办公室

8236961

8

县应急管理局

办公室

8222876

9

县水利局

办公室

8223768

10

县自然资源局

办公室

8332317

11

县林业局

办公室

2791912

12

县财政局

办公室

8332902

13

县发展和改革局

办公室

8222619

14

县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

办公室

8230808

15

县农业农村局

办公室

8323699

16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室

8223502

17

县交通运输局

办公室

8222331

18

县卫生健康局

办公室

8322895

1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室

8333355

序号

部门

主要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

20

县民政局

办公室

8222659

21

县教育局

办公室

8333020

22

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办公室

8236658

23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办公室

8301666

24

县气象局

办公室

8305708

25

博白生态环境局

办公室

8332510

26

县城市管理监督局

办公室

3218595

27

县司法局

办公室

8237108

28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公室

5780081

29

县统计局

办公室

8222249

30

博白水文中心站

办公室

8219073

31

县地震监测服务中心

办公室

8210190

32

博白消防救援大队

值班室

8322577

33

武警博白中队

值班室

8231627

34

中国移动博白分公司

办公室

13878036222

35

中国联通博白分公司

办公室

5780133

36

中国电信博白分公司

办公室

8223605

37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博白办事处

办公室

8226635

38

博白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

办公室

8302113

序号

部门

主要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

39

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白供电局

办公室

8226237

40

博白公路养护中心

办公室

8332840

41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玉林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

办公室

3113282

42

县红十字会

办公室

8339129

43

博白县工商业联合会

办公室

8223150

44

人保公司

办公室

8329106

45

人寿公司

办公室

8320336

46

太平洋险

办公室

8321333

47

博白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324482

48

双凤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796027

49

顿谷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458212

50

水鸣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422388

51

那林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493007

52

江宁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483005

53

三滩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733797

54

黄凌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743134

55

亚山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737201

56

旺茂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752813

序号

部门

主要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

57

东平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13597193111

58

沙河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553346

59

菱角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543101

60

新田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623530

61

凤山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613026

62

宁潭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633010

63

文地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643206

64

英桥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683689

65

那卜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663081

66

大垌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661233

67

沙陂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602608

68

双旺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582030

69

松旺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573146

70

龙潭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522043

71

大坝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589420

72

永安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455098

73

径口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773089

74

浪平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793073

常用联系电话

序号

部门

主要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

1

县委办公室

办公室

8222258

2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室

8222036

3

县人民武装部

办公室

8233320

4

县委宣传部

办公室

8222062

5

县委社会工作部

办公室

8330036

6

团县委

办公室

8223751

7

县公安局

办公室

8236961

8

县应急管理局

办公室

8222876

9

县水利局

办公室

8223768

10

县自然资源局

办公室

8332317

11

县林业局

办公室

2791912

12

县财政局

办公室

8332902

13

县发展和改革局

办公室

8222619

14

县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

办公室

8230808

15

县农业农村局

办公室

8323699

16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室

8223502

17

县交通运输局

办公室

8222331

18

县卫生健康局

办公室

8322895

1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室

8333355

序号

部门

主要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

20

县民政局

办公室

8222659

21

县教育局

办公室

8333020

22

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办公室

8236658

23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办公室

8301666

24

县气象局

办公室

8305708

25

博白生态环境局

办公室

8332510

26

县城市管理监督局

办公室

3218595

27

县司法局

办公室

8237108

28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公室

5780081

29

县统计局

办公室

8222249

30

博白水文中心站

办公室

8219073

31

县地震监测服务中心

办公室

8210190

32

博白消防救援大队

值班室

8322577

33

武警博白中队

值班室

8231627

34

中国移动博白分公司

办公室

13878036222

35

中国联通博白分公司

办公室

5780133

36

中国电信博白分公司

办公室

8223605

37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博白办事处

办公室

8226635

38

博白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

办公室

8302113

序号

部门

主要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

39

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白供电局

办公室

8226237

40

博白公路养护中心

办公室

8332840

41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玉林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

办公室

3113282

42

县红十字会

办公室

8339129

43

博白县工商业联合会

办公室

8223150

44

人保公司

办公室

8329106

45

人寿公司

办公室

8320336

46

太平洋险

办公室

8321333

47

博白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324482

48

双凤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796027

49

顿谷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458212

50

水鸣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422388

51

那林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493007

52

江宁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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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3005

53

三滩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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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3797

54

黄凌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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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亚山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737201

56

旺茂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752813

序号

部门

主要联系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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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东平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13597193111

58

沙河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553346

59

菱角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543101

60

新田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623530

61

凤山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613026

62

宁潭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633010

63

文地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643206

64

英桥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683689

65

那卜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663081

66

大垌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661233

67

沙陂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602608

68

双旺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582030

69

松旺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573146

70

龙潭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522043

71

大坝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589420

72

永安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455098

73

径口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773089

74

浪平镇人民政府

值班室

879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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