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27日 |
| 标 题: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白县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2026〕2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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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博白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博白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白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深入贯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以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结合我县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我县2019年6月首次发布《博白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2019年版),执行至今已超过五年。近年县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建设功能用地、城市功能布局、城市路网及各类声功能区的声环境状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现有的声环境功能区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的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作部署,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开展本次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及重新划分调整工作。
一、区划的依据和标准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二)规范标准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
(5)《声学 机动车辆定置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GB/T14365-2017);
(6)《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T12525-90)修改方案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2008年第38号);
(7)《全国生态质量监督监测工作方案(2023—2025年)》;
(8)《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确定城市声环境监测点位工作的通知》(桂环办函〔2017〕214号);
(9)《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640-2012);
(10)《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 927-2017);
(11)《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24〕33号);
(12)《“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1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环办便函〔2023〕98号);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3-2025年)》(桂环发〔2023〕22号)。
(三)相关规划
(1)《博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玉林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二、适用范围和区划时限
(一)适用范围: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依据《博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范围确定本次声功能区划范围面积为122.7224km2,具体范围涉及博白镇护双村、九龙村、城西村、城东村、城郊村、木垌村、津木村、富石村、官田村、新仲村、马塘村、珠江村、水佳村、荔湾村、雷埠村、大良村、茂江村,三滩镇白中村、亚桥村和径口镇文水村。
(二)区划时限:有效期为2026—2030年,自发布之日起5年内有效。
三、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类,限值如下(昼间为北京时间6:00至22:00,夜间为北京时间22:00至次日6:00):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
时段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昼间 |
夜间 |
功能区定位 | |
|
0类 |
50 |
40 |
康复疗养等特别安静区域 | |
|
1类 |
55 |
45 |
居民、医疗、文教、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的安静区域 | |
|
2类 |
60 |
50 |
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或者居商工混杂,需护住宅安静区域 | |
|
3类 |
65 |
55 |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防工业噪声影响区域 | |
|
4类 |
4a类 |
70 |
55 |
公铁干线,城市主次干道等两侧区域 |
|
4b类 |
70 |
60 |
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 |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区划的基本原则
声环境功能区划充分利用博白县县城区道路、自然分界线、规划界限及现行行政区界,既要考虑城区的声环境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的总体发展规划,更要满足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要求,具体原则为:
(1)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2)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3)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确定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其中,近期内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近期的区域规划用地主导功能作为功能区类别划分的主要依据,并应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功能区类别;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区域声学环境质量现状,结合未来发展划定该区域的功能区类别。
(4)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要充分考虑城市生态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利用城市行政区划及自然地貌,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5)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单块的声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6)鉴于城市规划布局紊乱、调整频繁的客观原因,对城区内个别地带做特殊处理,如大区划分、小区管理。一般不在低声功能区内再划定高声功能区,但县城区内交通干线道路可作为特殊高噪声区段考虑。
(7)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域内按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3类功能区中的居住小区、商业金融区等和未确定的工业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城郊乡村声环境功能区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相关规定执行。我县城区范围内的河道主要为南流江,其主要功能不是航运,不单独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就近划入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
(8)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9)铁路既有线及铁路管辖范围区域以铁路部门确定为准。其与相邻功能片区距离划分按GB/T15190-2014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0)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原划分结果可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适时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我县城区的声环境质量水平。
(二)划分技术方法
(1)准备噪声区划工作资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用地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状况统计资料、上一版本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
(2)确立噪声区划单元,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3)确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4)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街、区行政边界、规划小区边界、道路、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域边界。
(5)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
(6)征求各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公安、文化、交通、城管、住建、经贸、教育、水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噪声区划方案的意见。
(7)确定噪声区划方案。
(8)绘制噪声区划图。
(9)系统整理区划工作报告、区划方案、区划图等资料报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10)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区划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实施。

图 1-1 声功能区划技术路线图
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根据我县现状布局和总体规划及城市发展的需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为宗旨。按照国家《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划分。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街、区行政边界、规划小区边界、道路、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域边界。
结合以上声功能区划分析,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过程中,扣除不适宜进行区划的区域,扣除总面积共计41.454km2,最终确定声环境功能区划实际面积为81.2684km2。其中,1-3类区划面积70.5434 km2,4类区划面积10.725km2。
根据区划结果整合得到我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见附图)。其中,浅绿色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浅蓝色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褐色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红色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紫色区域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本区划使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六、说明
1、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覆盖县城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未建成区域,开发建设前执行1类声环境质量标准;已形成的集镇范围执行2类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划建设完成后,执行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类别标准。
2、规划工业园区未开发建设前,按现状用地功能执行2类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划建设完成后,执行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类别标准。
3、依据《博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城东工业区部分地块规划为居住生活区,但该区域现状为工业区,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以用地现状为主要划分依据,该工业区范围执行3类声环境质量标准。待区域内工业企业完成拆迁后,按《博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规划的居住生活区用地性质,执行2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4、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现状用地类型参照相邻区域声功能区划执行,规划实施后适时调整为4类区。
5、各类功能区之间不划设过渡地带。
6、未划分的区域根据用地类型及功能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5190-2014)要求,参照执行相应类别标准。
7、本方案由玉林市博白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图:博白县城区声环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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