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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落实《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国家标准要求,结合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城市建设发展实际,县政府印发实施《博白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 起草背景及意义
(一)《方案》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以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相关要求,各地须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对声环境功能区进行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博白县2019年6月首次发布《博白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2019年版),执行至今已超过五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博白县城市规模、建设功能用地、城市功能布局、城市路网及各类声功能区的声环境状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现有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已经不能满足博白县的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的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作部署,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开展博白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及重新划分调整工作。
(二)积极意义
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工作,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着力解决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改善博白县城区声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营造稳定和谐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文件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二)规范标准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
5.《声学机动车辆定置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GB/T14365-2017);
6.《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T12525-90)修改方案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2008年第38号);
7.《全国生态质量监督监测工作方案(2023—2025年)》;
8.《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确定城市声环境监测点位工作的通知》(桂环办函〔2017〕214号);
9.《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640-2012);
10.《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 927-2017);
11.《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24〕33号);
12.《“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1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环办便函〔2023〕98号);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3-2025年)》(桂环发〔2023〕22号)。
(三)相关规划
1.《博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玉林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三、《方案》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区划时限
1.适用范围: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依据《博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范围确定本次声功能区划范围面积为122.7224km2,具体范围包括博白镇护双村、九龙村、城西村、城东村、城郊村、木垌村、津木村、富石村、官田村、新仲村、马塘村、珠江村、水佳村、荔湾村、雷埠村、大良村、茂江村,三滩镇白中村、亚桥村和径口镇文水村。
2.区划时限:本规划的有效期为2026—2030年,区划成果发布实施之日起的5年内有效。
(二)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类声环境功能区: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适用时段划定:昼间为北京时间6:00至22:00,夜间为北京时间22:00至次日6:00。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根据博白县现状布局和总体规划及城市发展的需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为宗旨。按照国家《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划分。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街、区行政边界、规划小区边界、道路、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域边界。
结合以上声功能区划分析,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过程中,扣除不适宜进行区划的区域,扣除总面积共计41.454km2,最终确定声环境功能区划实际面积为81.2684km2。其中,1-3类区划面积70.5434km2,4类区划面积10.725km2。
本区划使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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