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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持续妥善解决博白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持续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持续解决博白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处理原则、处理范围和条件、办证服务指南、有关要求四部分。
(一)第一部分明确在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办理过程中应坚持的原则。
(二)第二部分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条件。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我县个人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范围进行了界定。
(三)第三部分办证服务指南明确了处理标准和具体措施。
处理标准分为土地出让金收缴、违建罚款、房屋用地地类认定、房屋和土地权属关系认定四方面的标准。
具体措施分为用地手续的办理和房屋规划及建设手续的办理。用地手续的办理分为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无土地使用权证。房屋规划及建设手续的办理分为有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无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具体详见《方案》。
(四)第四部分明确了《方案》有关要求,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月27日。
三、目的和意义
自2016年我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原分散登记时形成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大量显现。主要表现形式有:无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已办理房屋登记未办理土地登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增加容积率、未通过规划许可或规划核实、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或相关税费等情形。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法治、体制和机制的原因,也有建设单位和个人等原因。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一些城镇居民住房在分散登记时期无法进行全面登记,更无法按现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这是群众反映“办证难”的症结所在。这些问题如果久拖不决,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仅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成效。因此,有必要在政策措施上有所调整和创新,为各部门化解难题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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