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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博白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通则式”)是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有效覆盖的重要方式,主要解决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核发规划许可的问题,指导乡村地区村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建设。
二、起草依据
该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4〕196 号)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24年10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4〕196 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我县学习借鉴其他县先进经验,先后征求各方意见,并积极采纳县直各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及公众意见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博白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四、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博白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共分5章。
第一章:总则
明确管理规定的定位、适用范围及编制原则等。
第二章:村庄概况
根据《博白县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2020-2035年)》对博白县域城镇村体系划分和明确村庄布局定位。针对博白县域范围内317 个行政村,根据乡村资源禀赋与发展基础,将村庄划分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暂不分类等四种类型,明确村庄规划建设方向,引导乡村差异化发展。
第三章:管制要求
明确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边界和其他底线红线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统筹乡村自然、历史、乡土文化和农耕景观资源,提出乡村道路、乡村建筑设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管控要求,明确乡村地区涉及风景名胜区、滨水区域、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等重点地段的建设管控要求,提出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整治的有关要求。也可结合乡镇实际细化制定差异化的管控要求。
五、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第一章:管理规定有关用语
(一)在执行本管理规定的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要求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照……执行”,如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章:名词解释
1.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2.永久基本农田: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改用途的耕地。
3.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以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4.村庄建设边界:指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村庄开发建设及需要重点管控的国土空间范围,是规划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以及因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5.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基数:指本地区2020 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203”图斑(不打开口径)经扣除划入城镇开发边界后的图斑规模。
6.村庄建设用地(203 图斑):指乡村居民点,指农村所属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地和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建设用地。
7.农村建筑:指农村建筑是农村居民点的房屋和附属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村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乡村产业等类型。
8.农村宅基地: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9.±0.000 标高:指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
10.垂直投影面积:指物体在垂直面上的投影面积,即水平平行光线照射到物体后,该物体在垂直平面上的影子所占的面积,即为垂直投影面积。
11.防火间距:指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式和分散式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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