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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2023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桂自然资发〔2023〕62号),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自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在村集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后,可由村集体或入股(联营)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虽然国家、自治区层面均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但是具体操作流程尚未明确,需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当前,博白县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项目用地需求不断增加,由于土地征收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的限制,城镇开发边界外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普遍面临无法供地的问题。为了解决此类项目用地难题,结合我县实际,形成《博白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五)《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
(六)《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七)《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62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55号);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49号)(桂自然资发〔2021〕49号);
(十一)参考南京市、亳州市、天长市、合浦县等其他地区出台的政策。
三、制定过程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起草,征求了县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等县直相关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
四、目标任务
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博白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行为,健全集体建设用地供应配套政策,有效保障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需求,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力,促进乡村振兴。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16条。一是总则,二是适用范围及要求,三是申请主体及申请条件,四是工作程序,五是监督管理,六是附则。
(一)总则
第一章“总则”共2条。一是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二是明确了本《办法》中集体建设用地的定义。
(二)适用范围及要求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要求”共3条。一是明确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三种情形;二是明确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三是明确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类型要求。
(三)申请主体及申请条件
第三章“申请主体及申请条件”共4条。一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申请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不动产登记申请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入股(联营)企业;二是明确申请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条件;三是明确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四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的最高使用年限。
(四)工作程序
第四章“工作程序”共2条。一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举办)企业工作流程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前期材料准备,包括土地调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签订入股(联营)合同。第二阶段是用地申请和登记,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县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作出用地批复;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入股(联营)企业持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入股(联营)合同等材料,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二是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或者联营成立新的法人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登记至入股(联营)企业名下。入股(联营)企业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直接依据县人民政府用地批复文件合法使用土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等。
(五)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4条。一是明确入股(联营)双方应与镇人民政府签订监管协议,镇人民政府作为监管方;二是明确县自然资源、发改、经科、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三是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卖、转租、抵押融资、用于债务纠纷处置等。四是明确单位和个人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管理过程中的责任。
(六)附则
第六章“附则”共1条。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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