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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针对博白县范围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而制定的办法,现将《办法》的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新《土地管理法》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交易。2021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等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迈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为了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更好地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进行了一系列部署。2023年3月,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关于建立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446号),明确将我县纳入国家入市试点,对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实施时间、保障措施等进行了具体部署,要求2024年前完成试点各项任务。为审慎稳妥推进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
为顺利完成各项试点任务,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参考先进省份以及广西试点县(市、区)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形成《办法》初稿,征求了县直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并按照有关意见修改完善。
三、《办法》的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6.《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10.《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1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
1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
1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
21.《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先行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县(市、区)名单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1〕362号)。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1章51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一是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和基本原则,二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定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定义以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基本规定”共6条。一是明确使用年限、使用权能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二是明确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三是明确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四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主体应为代表其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五是明确入市条件包括7个方面;六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三章“入市来源和计划管控”共4条。一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来源的两种类型,强调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将退出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二是明确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处置方式;三是明确县自然资源局应将拟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并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四是明确县自然资源局应合理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开发强度和开发时序。
第四章“入市程序”共10条。明确入市程序分为入市调查、出具条件、地价评估、方案编制、方案表决、方案上报、方案审核、入市交易、签订合同和监管协议、登记发证10个步骤。
第五章“权利登记”共4条。一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二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所需材料;三是明确其他权利登记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办理;四是明确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六章“供后监管”共6条。一是县人民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落实入市政策、履行入市合同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财政、发改、工信和商务、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实施监管;二是明确对出让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具体规定;三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方式;四是明确合同期满前收回和期满续期的要求;五是明确调整入市复垦区用地监管主体,落实复垦区土地后期管护责任。
第七章“转让、出租、抵押”共5条。一是明确转让、出租和抵押定义;二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合同和监管协议签订要求;明确转让、出租的剩余年限规定;四是明确税收征管的要求;五是明确流转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地价管理”共3条。一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标准应参照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执行;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范围或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未公布实施的,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执行;二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价格不得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范围未覆盖的区域,不得低于其所在区域末级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70%。入市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相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三是明确土地估价机构估价流程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第九章“收益分配”共3条。一是明确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履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义务,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按一定比例征收管理。二是明确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按一定比例征收、管理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再分配金,用于入市主体间收益分配平衡,保障入市主体取得土地补偿及相关权益;三是明确集体的土地增值收益,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存储、专项管理。
第十章“监督管理”共3条。明确了规范交易、纠纷处置、违规竞买、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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