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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博白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收益使用、管理而制定的管理办法,现将《办法》的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意义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管理,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关于探索土地增值收益调节与分配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4.《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
5.《关于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19〕27号);
6.《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0〕32号);
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
9.《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0.《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
1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桂财综〔2021〕50号);
1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23〕14号);
13.《广西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1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11号);
15.参考田东县、北流市、常州市武进区、安吉县等其他地区出台的政策。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7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一是明确《办法》制定依据及目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入市集体收益的概念、计算方式、归属及适用主体;三是明确集体经济组织需履行村务公开义务,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四是明确由谁监督入市收益管理、使用与分配;五是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收益分配”共5条。一是明确入市集体收益的使用范围;二是明确了享有入市集体收益分配权的成员范围,明确新生儿与去世成员是否享有收益分配权,明确不属于入市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原籍在该经济组织的人员以及未涉及的特殊情形分配问题的解决方式。
第三章“收益管理、使用”共11条。一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二是明确乡(镇)、村、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收益管理和使用要求;三是明确入市集体收益进行投资、使用、分配时的程序要求;四是强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应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明确分配纠纷处理办法。
第四章“监督责任”共4条。明确单位和个人在入市集体收益使用管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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