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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等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博白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使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现将《办法》的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意义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关于探索土地增值收益调节与分配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4.《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
5.《关于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19〕27号);
6.《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0〕32号);
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
9.《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0.《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
1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桂财综〔2021〕50号);
1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23〕14号);
13.《广西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14.《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11号);
15.参考田东县、北流市、常州市武进区、安吉县等其他地区出台的政策。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4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一是明确《办法》制定依据及目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再分配金、入市成本的概念。
第二章“征缴管理”共10条。一是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主体、缴纳义务人、缴纳方式;二是明确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平衡再分配金的计提基数以及计提比例。参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规定: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根据博白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实际,确定计提比例。三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计提基数以及计提比例。四是明确不同入市方式的入市收入构成。五是明确了缴款通知书开具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前提、调节金缴纳及其发票开具方式等。
第三章“使用管理”共3条。主要是明确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财政预算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2条。明确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平衡再分配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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