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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06-05 17:05     来源: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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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快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完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确保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收尽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博白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博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博白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博政通〔2008〕14号) 2008年114日开始执行,至今已有十五年,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为了确保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收尽收,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8〕4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写《博白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本办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8〕4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本管理办法由县城管局起草,形成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及企业的意见建议。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召开意见会,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提请县司法局对合法性进行审查,按照程序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三、文件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共十七条,内容包含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义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方式、监督检查和监管责任等各个方面。参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8〕4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内容,结合我县实际,在征收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时做了具体规范。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第六条,明确县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本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鼓励有用物资回收和综合利用,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和减量化。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协调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明确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县发改局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或调整,实行听证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明确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分对象采取收费方式。

第九条,明确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

第十条,明确符合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人员条件,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给代收单位,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明确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各代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明确使用统一使用国家税务部门的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明确未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理监督局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明确上门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收单位应配发收费证件,持证上岗,文明收费,并向县城市管理监督局备案。有侮辱、殴打收取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明确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受委托代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处罚的行为范围。

第十六条,各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博白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解释权,县发改局制定出台并执行新标准后,原《博白县人民征订关于开征博白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博政通〔200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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