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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部署精神,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理制度,规范项目资产处置行为,及时处置扶贫(衔接)资金项目不良资产,降低项目资产亏损。
二、制定依据
(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
(二)《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51号)
(三)《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83号)。
三、资产范围
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政府债券、行业扶贫资金、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
不包括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及其他有明确规定虽使用扶贫(衔接)资金但不能纳入资产处置范围的项目资产。
四、处置类型
因全县经济布局、规划调整和政策因素拆除,自然灾害损毁,经营不善以及其他原因申请终止协议等造成低效、闲置的项目资产,可进行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具体出现下列情形的,资产所有权单位可以按程序进行处置。
1.已达到报废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项目资产;
2.因规划调整或政策因素拆除的项目资产;
3.因自然环境因素或技术原因造成效益不佳需要转产的经营性项目资产;
4.灾害损毁的项目资产(指暴雨、冰雹、泥石流、瘟疫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损坏、损毁的资产);
5.经营主体申请撤资或因其他原因申请提前终止协议的项目资产;
6.正常运营但未按时或未获得足额分红的项目资产;
7.依照有关规定确需处置的其他项目资产。
五、处置方式
结合资产实际,可通过修复、出售、出让、协议转让、报废、报损(亏损)、置换、转产等方式进行处置。
六、处置流程
按资产权属归属,分为到村、到镇和县直行业主管部门两种处置程序。
(一)确权到村的集体资产处置程序以资产原值是否达10万元(含)采用不同的处置流程。
(二)确权到镇级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程序,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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