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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3-12-11 17:23     来源: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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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博白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了《博白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21年4月1日,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施行,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2022年10月26日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玉政办函[2022]83)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文件,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做了相关规定,并明确要求各县(市、区)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我县出台相应的综合性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有效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制度,使我县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据可依,提高我县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为全县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国有资产保障。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本办法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100号修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资〔2012〕9和《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玉政办函〔2022〕8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起草,征求了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各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县司法局做合法性审查,2023116日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文件主要内容

使用管理办法共六十四条,内容包含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自用资产管理、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资产对外投资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各个方面所涉及的定义范围、职责权限、基本流程、相关资料等。参照《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资〔2012〕9《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玉政办函2022〕83号)的内容,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资产出租管理方面对保护企业投资、维护我营商环境等做了具体规范。

第一章 总则,共11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纳入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单位和范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共3条,明确了县财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县政府授权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实施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维护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管理。

第三章 自用资产管理,共13条,明确了自用资产管理范围,具体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考核、资产共享共用、无形资产管理、在建工程管理、资产产权管理等

第四章 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共19条,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禁止使用范围和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形;规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以估价或询价方式确定招租底价,对外公开招租,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县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授权的租赁平台)公开交易;租赁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特殊事项不超过10年;确定了资产出租的审批权限,其中租期1年以内(含1年)的非公开招租事项租期5年以内(含5年)的公开招租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借用事项,经主管部门(单位)履行内部决策并同意财政局审批即可公开招租,租期超过1年的非公开招租事项租期超过5年的公开招租事项经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局报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产对外投资管理,共8条,明确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规定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其中对外投资单项投资额(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按评估值,下同)在100万以下(含1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局报政府审批。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共3条,明确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重要性和违反有关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共7条,明确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公共基础设施、国有文物文化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国有资产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各类政策性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直管房和安置房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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