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残疾人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确认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公安厅 财政厅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桂残联字〔2018〕13号) 第三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和透明公开原则由县级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凡具有广西户籍的公民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县(市、区)残联申请办证。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申领残疾人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桂残联字[2018]13号)第四条:全区残疾评定或专业机构由自治区卫计委、自治区残联共同指定。县级行政区原则上应以本地指定机构作为残疾评定机构。如本行政区内尚无某些类别残疾评定指定机构的,由县级残联就近选择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市、县三级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 (一)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申领、核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并协助组织开展残疾评定工作。 (二)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医务人员进行残疾评定工作,并负责对参加残疾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三)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及时将本地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为残疾人证正常核发和监管提供经费保障。 (四)公安部门对伪造、变造或买卖残疾人证的违法人员进行查处,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协助残联部门对已死亡及户籍迁移残疾人进行信息比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具有博白县户口且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的残疾人。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自治区残联、公安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桂残联字〔2018〕13号),第三条凡具有广西户籍的公民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县(市、区)残联申请办证。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六、申请材料
1.【所需材料】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 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到博白县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提出申请,非残疾人本人申请残疾人证的须提供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或者委托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下列两项中任意一项:(一)能体现出双方直系血缘关系的户口本;(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说明其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桂残联字〔2018〕13号)二十一条: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
十、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4:30
十一、办理地点:博白县政务中心二楼残联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8225387
投诉电话: 0775-8228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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