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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领。第一百零四条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定居、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第一百零五条 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公民领取新证应当交回旧证。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第一百零七条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当场完成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新落户城镇的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已毕业的我区农村籍大学生在2019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以自愿为原则,落户后可随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大学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取得相应学籍,不受年龄限制。1.所需材料:(1)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入户审批表》;(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学历证书;(4)在原籍地迁出的户籍档案资料(由迁入地派出所负责核实,不需申请人提交)。2.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实行审批后置,当场审批完结。(二)2019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新入学就读全日制高校的我区农村籍大学生,入学时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毕业后以自愿为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就读期间除退学、休学、肄业等情形外,不受理从城镇迁回原籍农村的申请。1.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户口迁移证;(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3)申请人的毕业证或报到派遣证;(4)在原籍地迁出的户籍档案资料(由迁入地派出所负责核实,不需申请人提交);(5) 退学、休学、肄业需出具学校的证明材料。2.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当场完结。(三)2019年12月1日之前入学就读全日制高校的我区农村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保留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可申请迁回原籍农村落户。1.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户口迁移证;(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3)申请人的毕业证或报到派遣证;(4)在原籍地迁出的户籍档案资料(由迁入地派出所负责核实,不需申请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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