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运检疫办事指南(植物检疫)
项目名称:调运检疫
审查内容:是否携带调入地所禁止携带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时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是否同意调入。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办事条件: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办事程序:1、材料受理。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和决定。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承诺时限: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

调运检疫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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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单位(人) |
联系人: 电话: | ||||
|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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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单位(人) |
如果发货单位与申请单位为同一单位,以下两行内容不必填写 | ||||
| 联系人: 电话: | |||||
|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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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
数量/件(株)数 |
包装 |
原产地 |
货物单价 |
货物合同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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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运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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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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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往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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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名称(盖章): | ||||
| 地址: 邮编: | |||||
| 联系人(签名): 联系电话: 传真: | |||||
| 要求批件发送方式 | 来人领取 | ||||
| 特快专递邮寄 | |||||
| 普通邮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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