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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90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0-05-01             1990-11-09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55     45

     60     50

     65     55

     70     55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 监测方法

GB 12349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作者:县环保局 来源: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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