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登记
| 项目名称 | 公司变更登记 | ||
| 许可对象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 许可条件 | 凡是涉及到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 许可数量 | |||
| 许可费用 | 参照: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 ||
| 许可时限 | |||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但是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时,不涉及章程修改的,不需提交章程修正案;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的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以上4项为变更事项必须提交的材料,此外,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交: ①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字或印鉴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 ①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②有关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③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④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还应当提交: ①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②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公司变更类型的,还应当提交: ①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②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还应当提交: ①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②股东会决议; 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④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⑤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 ⑥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还应当提交: ①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②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③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
| 审批程序 | 企业登记程序及时限规定 一、登记申请 (一)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1、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2、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二、审查及受理 (一)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不予受理。 (三)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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